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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抄袭要负法律责任

2000-03-2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张景华)近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信诺立抄袭创联公司网页、广告案一审做出判决,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信诺立)被勒令删除其网站上对原告创联公司的抄袭部分,在自己的网站主页上就其抄袭行为向原告创联公司道歉;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向原告创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并偿付后者合理诉讼费用3.2万元。

1999年9月底,从事域名注册和网站寄存服务的创联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称同样从事网站平台业务(IPP)的信诺立公司在其网站(www.sinonets.net)和广告中对创联公司(www.net.cn)进行了大量的抄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并且信诺立公司在广告中对域名注册价格进行了低于成本价、欺骗消费者的宣传行为,构成了针对全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创联公司向海淀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经长安公证处公正的原告、被告公司网站主页、域名注册登记表及域名转来办理页面、两公司平面业务广告等。创联公司认为:信诺立的抄袭行为是蓄意的,损害了创联公司的正当权益,对创联公司的正常运作造成干扰,在客户中造成混淆,是不正当竞争。

对于创联公司的指控,信诺立公司予以否认。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信诺立公司否认了蓄意抄袭,认为所谓“抄袭”页面是误传所致。

在开庭审理的3个多小时里,信诺立承认抄袭了创联的部分网页并因此向创联公司表示道歉。但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辩论。创联公司执行总裁张向宁认为:被告抄袭原告网页和广告,无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抄袭行为性质无异于软件盗版,一定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况且,在电子商务盛行的信息时代,被告所抄袭的原告网页和广告是原告业务的主要来源,如果仅仅定义为著作权侵权,则抹杀了电子商务作为原告主要经营手段,并即将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经营手段的这一特征。被告信诺立认为:信诺立仅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据悉,信诺立对法院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网络发展很快,但是网上纠纷、网络侵权等多种问题不断出现,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却缺少这方面的规范内容,尽快制订网络规范办法,规范“网上行为”,完善网络环境,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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